南京殡仪馆新推室内节地壁葬

了解殡仪业务流程,体验火化操作,探访节地生态葬区……28日,40多位先期报名的市民代表走进南京殡仪馆和西天寺陵园,参观殡仪馆业务区、告别区、火化区、室内葬区及陵园的节地生态葬区,并参与莲花灯祈福活动,最后还探访生态节地墓葬区,了解领略人生终点站的丰富内涵。

南京殡仪馆

南京殡仪馆

“燃烧时一般在800度高温”,南京市殡仪馆副馆长孟小利介绍,遗体经冷藏、化妆、火化,最后化为骨灰,或撒向江河湖海,或掩埋黄土……这些不为外人所熟知的流程,在外人看来充满神秘,又略带恐怖。因此最近10年,市殡仪馆和西天寺陵园都在清明期间举办市民开放日活动,就是希望帮助公众走近殡葬行业及从业人员,揭开“人生终点站”的神秘面纱。

在殡仪馆业务接待大厅,还没有开始参观,市民已纷纷议论。议论的话题,多是围绕殡仪馆的“神秘”和“恐怖”。遗体告别厅一尘不染,鲜花与花篮摆放有序;20多间守灵房,或温馨别致,或清净素雅;火化间内14台环保火化炉全部由电脑控制。从事工小吕介绍,遗体在棺木内被烧成骨灰冷却后,他们会用工具装入骨灰盒,送给家属。

今年的探访还包括新推出的节地生态葬。南京殡仪馆室内葬区参考了澳门台湾等室内壁葬,节地肃静,远离传统墓葬区的烟尘。在殡仪馆户外的“寄思苑生态葬区”,几款节地葬式与以往不同,更强调整体环境美观和安葬区的私密功能,如百家姓墙上甄选了南京地区人数较多的姓氏,通过镂空工艺雕刻于毛石墙体,每个姓氏后面都有一个双穴安放位。照壁景观葬从外观看就是一组铜版浮雕——浮雕是一扇移门,铜门内部是一排排格位,面板翻下来可以作为客户平时祭扫的供台。

探访市民最后来到与市殡仪馆一墙之隔的西天寺陵园放逐莲花灯,完成探访祭扫和踏青。

南京溧水殡仪馆“90后”帅哥在全国赛上夺金

年青的他不失英俊,更可贵的是,在这个特别的作业岗位上,他镇定镇定,慎重踏实,挥洒自如地取得刚刚在山东省曲阜完毕的我国殡葬协会第三期全国遗体整形修正实操大赛中的金奖。

遗体美容修复师陈辰

遗体美容修复师陈辰


陈辰本年还不到25岁。2012年从溧水第三高档中学毕业后应征入伍,在我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汕头边防支队执役。两年后退伍应聘来到溧水殡仪馆化妆组作业,成为一位年青的化妆师。很多人不敢靠近这个环境,这样的岗位,不仅在社会作业分工中很是特别,即便是在殡葬职业的岗位里,也是极端具有挑战性的。“尽力做到让两个国际的人都满足”,这是陈辰近3年来一向秉承的效劳理念,他尽力战胜年青带来的各种不适应感,尽力培育自己对业务的研究精力,不停地从长辈和同行那里汲取专业知识,先后在南京殡仪馆、无锡市殡仪馆、上海龙华殡仪馆承受练习,从一个殡葬范畴的外行人,渐渐成长为一名技术过硬的殡仪整容师,对待每一个生命,他尽力以日本电影《入殓师》里同行的专心和尊重,用庄重的态度和精美的效劳取得家属的共同认可。

第三期全国遗体整形修正实操大赛经我国殡葬协会批准,由殡仪效劳作业委员会主办,山东省曲阜市殡仪馆承办,业内顶级技术大师王刚和余廷领衔,师资团队阵容强大,全国21个省(市)55个市(县)59个殡仪效劳单位,共有97名殡葬作业者参与,练习和实操练习的包括面广,针对性强,专业性高。陈辰细心听课,专心实操,顺畅进入12名参与最终决赛查核阵营,在决赛中发挥安稳超卓收成金奖。

据溧水殡仪馆相关负责人介绍,殡仪职业是“出不起过失”的职业,员工技术练习一向是馆里的作业重点,特别需求提高年青员工的技术水平,为这个特别范畴做好长期的人才和技术储备。近几年,陈辰他们就是深受“请进来,走出去”的影响——约请业界能手来馆教育,遴派员工参与各类型技术练习,在特别职业的民生作业中一直精雕细镂。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185号
(2000年7月6日发布,2003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月10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10月30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实行殡葬改革,引导、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设施建设,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以及举行殡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财政、物价、建设、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对在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殡葬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火葬区,应当实行火葬,废除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本市死亡的人员,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当经死亡人员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批准。
佛教要求按照宗教习俗坐缸火化的,应当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八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冷藏、整容和火化等殡葬服务业务,应当由死亡人员所在地的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殡葬服务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免除遗体接运、搬运、冷藏、化妆、火化、公益性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医疗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外运。
禁止在太平间设置灵堂或者举行殡仪活动。
第十条 回族等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华侨,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探亲、旅游和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或者上述人员在本市以外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骨灰运回本市火化、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在3日内火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应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7日。高度腐败的遗体必须立即火化。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除因经公安机关决定延期保存外,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机构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三条 骨灰处理应当少占或不占土地,可以采用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或者安葬在公墓等方式。
本市鼓励节地葬式,对居民采取江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等不保留永久性标志方式安葬骨灰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惠民殡葬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殡仪馆应当加强对骨灰的管理,在未确定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处理前,骨灰必须暂存在殡仪馆内。
第十四条 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地方私埋乱葬。除烈士墓、华侨祖墓、历史名人墓及有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原地保留外,其他私埋乱葬的坟墓必须迁移至指定的地点或就地平毁。
第十五条 骨灰安葬在公墓或者塔陵的,可以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选购墓穴或者塔位。经营性公墓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死亡人员属海外华侨、港、澳、台、知名人士的,需增加墓穴面积应当报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但不得超过5平方米。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前款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塔位)的使用期限,适用原有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建墓或建家族墓。
禁止传销、炒卖墓穴和塔位。
第十六条 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进行看风水、做道场、结阴亲、烧纸扎、冥币等封建迷信活动。
丧事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遗体包装用品、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应当在殡仪馆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用品。
第三章 殡葬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纪念堂、塔位等殡葬设施,应当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殡葬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建殡仪馆,由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其他经营性骨灰存放设施,由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立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少数民族公墓及宗教传统形成的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经营性的殡葬设施用地及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用地,还应当依法办理征地出让手续。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用于埋葬本镇(街道)、村或经区民政部门统一划定的邻近无公益性公墓的镇(街道)、村死亡人员的骨灰。农村公益性公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不得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墓地经营活动,不符合购置条件违反规定购置公益性公墓墓穴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供良好的服务。
殡仪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
经营性公墓销售时应当标明墓型名称、编号、主材材质、规格、墓葬费收费标准、护墓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销售丧葬用品应当标明商品名称和价格。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当从墓穴销售收入中提取护墓管理费。护墓管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公墓的维护管理,并接受民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民政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销售封建迷信祭品、非法销售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擅自扩大殡葬服务经营范围的殡葬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三)价格部门负责价格管理,合理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或者办理丧事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殡葬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业务的;
(二)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墓地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1年7月26日发布的《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西天寺殡仪馆

南京市殡仪馆始建于1937年,隶属于南京市殡葬管理处,是中国最早的殡仪馆之一,也是我市最大的殡仪馆,主要承担着主城区死亡人口的火化及其相关殡仪服务工作,年火化遗体约1.3万具,每年接待社会各界治丧和吊唁人员近百万人,是集遗体火化、殡仪服务、骨灰安放为一体的殡葬服务机构。

目前殡仪馆位于铁心桥大周路西天寺,占地286亩,总建筑面积50199平方米,总停车位850个。共建有不同规模档次风格的告别厅18间(其中大礼厅2间,中、小礼厅各8间,可同时容纳告别人员2000余人),守灵套房24间,骨灰安放格位5万个,配备了火化炉13台(其中绿色环保拣灰炉4台),接运车19辆;另配有专用电梯、新风空调、音视频广播、监控报警等先进设备和智能化系统,设置了祭拜区、祈福区、告别区等人性化功能区域。

多年来,为了减缓生者悲痛心情,成就逝者完美人生,南京殡仪馆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倡导阳光服务、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品质,拥有了健全的组织领导,专门的监督机构,科学的规章制度,便捷的服务流程,形成了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人民满意。2005年,南京殡仪馆成为全国首家一次性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三项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殡葬事业单位。近几年来,南京殡仪馆连续被评为省、市民政系统“文明示范窗口”、南京市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其下属的化妆部、礼仪部、业务接待部、火化部、接运部分别荣获了江苏省“工人先锋号”、江苏省“巾帼文明岗”、南京市“五一巾帼标兵岗”、南京市“青年文明号”、南京市“工人先锋号”等光荣称号。

南京殡仪馆地址交通
地址电话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206号
24小时业务咨询、上门服务、遗体接运服务电话:52444705

(二)公共交通
①地铁1号线到安德门站转公交710路
②地铁1号南延线到软件大道站转公交112路
③公交866路、710路到西天寺公墓站,112路到大周路南站(底站)

(三)行车路线
1.城东:城东干道——机场连接线——绕城公路(宁丹路出口铁心桥方向)——宁丹路——大周路(牛首大道)——南京殡仪馆新馆
2.城西城北:扬子江大道—应天大街高架—凤台南路高架—绕城高速二桥方向(铁心桥出口下)—宁丹公路—大周路(牛首大道)—南京殡仪馆新馆